文章簡介:
突出重點管控,全力推動管控大風險、消除大隱患,是《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以下簡稱《導則》)的一大特點。
相比《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導則》針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工藝,專門編制了液化烴、液氯、液氨、硝酸銨、光氣、氯乙烯、硝化工藝的特殊管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對涉及這些危化品或工藝的要求在按專業排查的基礎上,突出對這些物料、工藝的特殊管控要求與檢查要點。
文章正文:
將以上內容列入特殊管控檢查表,考量的因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安全風險高。6種化學品均屬于重點監管的危化品,具有自身風險性大、事故后果嚴重的特點,如果在生產、儲存或使用過程中安全設施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極易發生嚴重事故。硝化工藝作為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中的一種,因反應放熱量大,工藝失控造成的事故后果往往也較其他工藝嚴重。
另一方面是歷史上事故較多。譬如,涉及液化烴的山東石大科技“7?16”爆炸事故、山東金譽石化“6?5”爆炸事故;涉及硝化反應或硝化物的山東濱源化學“8?31”爆炸事故、河北克爾化工“2?28”爆炸事故、江蘇天嘉宜“3?21”爆炸事故;涉及光氣或光化反應的安徽中升藥業“4?18”中毒事故、美國西弗吉尼亞州杜邦工廠“1?23”中毒事故;涉及氯氣的河北利興特種橡膠“5?13”中毒事故、重慶天原化工“4?16”泄漏事故;涉及液氨的河南中鴻煤化“9?18”泄漏事故、吉林寶源豐禽業“6?3”爆炸事故;涉及到硝酸銨的陜西興化“1?6”爆炸事故、湖北枝江市富升化工“2·19”燃爆事故;涉及氯乙烯的河北盛華“11?28”爆炸事故、內蒙古烏蘭察布東興化工“4?24”爆燃事故等。而且,事故暴露出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以后的生產及監管中給予特別關注。
對上述危化品和硝化工藝的管理,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規要求。如對光氣管理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光氣及光氣化產品安全生產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4〕104號)、《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對液氨、氯乙烯、液化烴的管理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對液氯的管理有《氯氣安全規程》(GB 1198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術要求》(AQ 3014-2008)和《液氯鋼瓶充裝自動化控制系統技術要求》(AQ 3051-2015)等。
特殊管控措施是在通用管控措施基礎上的“補充條款”,絕大部分排查內容是檢驗企業對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及當前安全發展要求的落實,部分排查依據未列出的,則是基于行業多年生產實踐經驗的積累及對歷史事故教訓的吸取。
整體來看,特殊管控排查表中有關液化烴的排查內容有17項,液氨7項,液氯25項,硝酸銨10項,光氣11項,氯乙烯14項,硝化工藝8項,涉及儲存、充裝、管道設計等方面。特殊管控措施強調的幾個要點需要特別關注。
對硝化工藝的安全控制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配備,嚴格控制作業場所人員,設置防爆和泄爆設施。
從滄州大化TDI“5?11”爆炸事故,到內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2?21”爆炸事故、江西九江之江化工“7?2”爆炸事故、山東濱源化學“8?31”爆炸事故,再到江蘇聚鑫生物科技“12?9”爆炸事故……近些年,硝化領域可謂事故頻發。而且,反應速度快、放熱量大;反應物料燃爆危險性;硝化劑具有強腐蝕性、強氧化性,與油脂、有機化合物(尤其是不飽和有機化合物)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硝化產物、副產物具有爆炸危險性等的特點,讓硝化工藝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反應時間短,破壞威力大,極易造成群死群傷。
這幾年國內發生的硝化事故還表明,很多企業對硝化工藝的安全風險不了解,從業人員素質也較低。根據山東濱源化學“8?31”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該公司在第三次投料試車緊急停車后,車間和工段負責人違反相關規定,強令操作人員卸開硝化再分離器物料排凈管道法蘭,打開了放凈閥,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這種對工藝危險性認識不足、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江蘇聚鑫生物科技“12?9”爆炸事故同樣暴露了此類問題。
本著從問題出發、吸取事故教訓的原則,為提高硝化工藝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危害,硝化工藝的特殊管控排查內容突出了以下幾點要求,一是減人。排查表要求“硝化控制室應設置在遠離硝化車間的安全地帶,在采用遠程DCS控制基礎上、采用遠程視頻監管、在線檢測、設備故障自診斷等技術措施,減少現場常駐操作人員數量和工作時間”“設置滴加物料管道視鏡(設置遠程視頻監控)”,目的是通過提升自動化水平,減少現場作業人員數量和駐留時間,盡可能減少爆炸對人的傷害。
二是將危害盡量控制在一定范圍。排查表要求“在發生事故會有相互影響的硝化釜與硝化釜、硝化物貯槽等設施之間,應增設應急自動隔斷閥(隔離措施)”“硝化工藝設置的緊急排放收集系統,應有控制緊急排放物料安全收集存放的措施;根據工藝控制難易和物料危險性等特點,合理設置硝化系統的泄爆方式”“硝化車間應設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隔離措施,減少車間內不同工藝間的相互影響”,一旦發生事故,這些措施可以將危害最大可能控制在一定范圍,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化。
三是確保設施設備可用。硝化工藝對溫度非常敏感,有時候僅僅是1℃的變化,就可能導致反應狀態大不同,甚至失控,故檢查表要求“應嚴格控制硝化反應溫度上下限,禁止溫度超限特別是超下限狀態,避免物料累積、反應滯后引發的過程失控;硝化釜中設置雙溫度計,確保溫度測量的可靠性”。
此外,與原103號文相比,《導則》提出了精細化工企業應按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這對硝化企業來說更是剛性要求,必須給予足夠重視。還要強調的一點是,從近幾年的硝化工藝事故不難看出,即使是半自動工藝也很容易發生事故,更別說一些企業采用手動控制的工藝。所以,控制硝化反應風險的最根本方法是推動工藝進步,通過使用連續硝化工藝,從源頭消除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2.對氯乙烯氣柜增加了壓力和柜位聯鎖的強制要求,并明確了必須設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選二聯鎖動作;明確了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應設遠程緊急切斷閥等。
氯乙烯是國家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一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河北盛華“11?28”爆炸事故和內蒙古烏蘭察布東興化工“4?24”爆燃事故暴露出的氯乙烯氣柜管理等相關問題,引起業界高度關注。根據事故報告,“11?28”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氯乙烯氣柜卡頓、傾斜,導致泄漏,壓縮機入口壓力降低,操作人員沒有發現氣柜卡頓,仍然按照常規操作方式調大壓縮機回流,進入氣柜的氣量加大,氯乙烯沖破水封泄漏,向廠區外擴散,遇火源發生爆燃。東興化工“4·24”也存在類似問題。
圍繞氯乙烯氣柜是否取消、如何管控等問題,業界專家曾反復開展深入討論,并形成了一些意見建議。這些建議雖然尚未寫入法規標準,但在氯乙烯特殊管控排查表中有了一定體現。
關于氯乙烯氣柜,排查表明確了對“氯乙烯生產企業應制定氯乙烯精餾和廢堿液系統的液體氯乙烯排放回收至氣柜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液體氯乙烯不應直接通入氣柜”“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應設遠程緊急切斷閥”“氯乙烯單體儲罐應設置注水設施”等內容的排查,而且要求“氣柜增加壓力和柜位檢測”,且“氣柜壓力和柜位聯鎖應設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選二聯鎖動作”。這些內容都是為了確保氯乙烯氣柜的完好運行,以及事故狀態下的應急措施能切實發揮作用,避免事故擴大。
為吸取“11?28”事故教訓,避免氯乙烯在地勢低洼處聚集,國務院安委辦關于該事故的通報中曾提出,嚴格化工企業下水管網安全管理。各有關企業要對本企業現有下水管網進行認真排查和評估,嚴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過程中帶有化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廠外;定期對下水管網內可燃、有毒氣體進行監測等。這一點也列入了排查表的排查內容。
3.液氯氣瓶充裝廠房、液氯重瓶庫宜采用密閉結構,多點配備可移動式非金屬軟管吸風罩;半敞開式廠房必須在充裝場所配備2個以上移動式真空吸收軟管,并與事故氯吸收裝置相連。
劇毒,吸入高濃度氣體可致死,包裝容器受熱有爆炸的危險,這是《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中對氯的特別警示內容。而且,液氯在常壓下即氣化成氣體,密度比空氣大,泄漏后容易沿地面到處擴散,給周圍群眾和排險人員帶來嚴重威脅。 重慶天原化工“4?16”泄漏事故就是典型的氯氣泄漏事故,造成9人失蹤或死亡,3人重傷,15萬人被緊急疏散。救援過程中,儲氣罐的引爆甚至動用了坦克。 鑒于此,液氯特殊管控排查表中強化了防止泄漏氯氣擴散、盡可能回收處理的要求,排查內容包括“液氯氣瓶充裝廠房、液氯重瓶庫宜采用密閉結構,多點配備可移動式非金屬軟管吸風罩,軟管半徑覆蓋密閉結構廠房、庫房內的設備、管道和液氯重瓶堆放范圍”“若采用半敞開式廠房,必須在充裝場所配備二個以上移動式真空吸收軟管,并與事故氯吸收裝置相連”等。這些要求在《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070號)以及《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補充指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2〕協字第012號)中也有明確提出。 針對液氯泄漏的處置,排查表強調“液氯貯槽(罐)泄漏時禁止直接向罐體噴淋水”。這一點主要是因為液氯貯槽泄漏時,周圍環境溫度急劇下降,地面產生積冰等現象,使氯氣泄漏速度減慢。如果此時啟動堿噴淋,雖然可中和泄漏的氯氣,但同時會使環境溫度上升,加快氯氣泄漏速度。不過,可以在廠房、罐區圍堰外圍設置霧狀水噴淋裝置,噴淋水中可以適當加燒堿溶液,最大限度洗消氯氣對空氣的污染。
4.強調了涉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內容的排查。
針對七方面內容的排查表強調了對液化烴、液氨、液氯充裝應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液化烴、氯乙烯的球罐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注水措施;
氯氣、光氣管道禁止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等內容的排查。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上述要求如果不能滿足,將被判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資料來源: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